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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不能越俎代庖

            山东省莱西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终止陈某的市十六届人大代表资格,原因是“该代表未经批准已经连续二次无故不出席莱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的代表资格,应该及时终止,但是,山东省莱西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的操作程序不当,终止代表资格无需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这项职权。
            《代表法》第5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予以公告。也就是说,《代表法》赋予了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事宜进行的审查权力,给人大常委会只赋予了公告的职责而没有赋予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决定权。
            再说,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是《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情形之一。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的,还需谁再作决定?!人大常委会为此投票表决作出决定,不仅是多此一举,而且还有可能节外生枝!诚如有的同仁指出的那样:倘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其结果出现反对“终止”的票数多于赞成“终止”的票数,怎么办?难道就不终止了?!果真如此,岂不贻笑大方!
            由此可见,山东莱西市人大常委会的程序操作有越俎代庖之嫌,并且有悖法理。常见的合情合理的作法是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慎重审查,形成关于XX代表资格终止的审查报告,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审查报告发出公告,并在人代会上通报,交人代会秘书处在会议文件资料上备案存档。
            笔者认为,为确保我国宪法、法律全面贯彻实施,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各级人大、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应该做到这一点。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文,就应该照章办事,不能想当然另搞一套。终止代表资格亦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