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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365备用网站_必发365手机app_英国最大赌博365网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bt365备用网站_必发365手机app_英国最大赌博365网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2年8月30日bt365备用网站_必发365手机app_英国最大赌博365网站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制度,更好服务和保障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北翼振兴战略支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性整体性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应当全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依法行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实施精准有效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要进一步增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共识,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依法支持和配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努力构建公益诉讼良好工作格局。

        二、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探索办理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网络治理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三、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通过诉前磋商、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规范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坚持和落实“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为最佳司法状态”的公益诉讼检察理念,更加注重和探索在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通过座谈、会商等方式解决问题,有效提升监督质效。对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检察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情况。对具有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案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并依法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久拖不执或拒不执行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及时提起诉讼。

        四、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可以依法进入涉案场所取样、检测、检查,勘验物证或现场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依法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涉案财产状况;按照规定查阅、调取、复制涉案行政执法、司法卷宗材料;委托有关专门机构开展监测、检测、检验、鉴定、评估、审计事宜;依法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要求涉案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说明情况以及依法采取其他法定调查核实方式。

        检察机关采取前述调查方式,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对有关机关正在调查的行政违法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需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调查时一并收集、保全公益诉讼案件证据。

        五、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发现、登记管理、审查立案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管理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主体职能,主动收集和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合作机制与发现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等转交线索,善于从新闻媒体、社会舆论中发现问题线索,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控告、举报。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涉及公益诉讼问题线索,应当及时主动移交同级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对同级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处理,并沟通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六、检察机关对涉及公益诉讼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难以鉴定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依法予以综合认定。

        七、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免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应当全面配合、主动履职,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回复履职整改落实情况;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书面回复应当附履行职责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回复内容或者履行职责证明材料虚假、拖延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应诉工作。案件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

        八、检察机关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和调查后,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发布公告,告知适格主体依法提起诉讼。公告期满适格主体未提起诉讼或者无适格主体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起诉。

        九、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将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与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专项监督活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河湖长+生态检察官、林长+生态检察官、田长+生态检察官”等协作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和资源协同保护。建立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跟踪落实机制和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受损公益得到专业性、科学性修复。

        十、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创建万达开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加强跨区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机制,推动跨区域系统化治理,助力共建三峡库区生态廊道、秦巴山区生态屏障、明月山绿色发展示范带和嘉陵江-渠江绿色生态经济带。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严守检察监督权边界,不得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执法履职和自由裁量权。各级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规范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规范监督程序、完善办案流程,健全专业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机制,充实公益诉讼一线办案力量,培育公益诉讼专业化团队,打造公益诉讼各领域特色品牌。增强运用大数据获取和发现线索的能力,提高线索研判、案件管理和智能化办案水平。

        十三、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及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会商研判、信息通报、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办理及反馈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起诉及审判工作衔接信息平台,依法开放相关信息和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十四、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以及协作机制。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十五、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和查办案件合作机制,及时协助收集、固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依法及时查处干扰、阻碍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违法行为。

        十六、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业化建设,依法及时受理、公正裁判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和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诉讼请求,要明确予以裁判。切实落实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审判机关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执行。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参与相关执行工作。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协调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专业调解组织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相关服务支持。探索建立和健全司法鉴定管理有效服务和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制定出台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公益损害赔偿金依法足额用于公益修复。支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聘请和招募公益诉讼咨询专家、特约检察官助理、“益心为公”志愿者,推动建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专业人才作用发挥机制,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专业支持。

        十九、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询问和质询等法定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对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或提出意见建议。

        二十、全面加强全社会公益诉讼宣传教育。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对公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二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