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法政体制下风闻监察运作研究
作者:刘长江 来源:本站原创 发表于:2009年12月03日 文章点击数:15325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政治系教授 刘长江
[摘要]风闻监察是中国封建法政体制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封建社会监察百官、纠举不法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指监察机构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只要依传闻便可立案纠劾,且不记揭发人姓名,不重证词和自讼。目前学术界对风闻监察制度的研究还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这是与风闻监察制度的特色和在历史上产生的重大影响极不相称的。本文对风闻监察制度的起源、特点、发展流变、运作特点、地位作用以及风闻监察制度对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借鉴和启示等问题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明确了风闻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上的特色和作用。
[关键词]风闻监察 运作 借鉴
一 问题的提出
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政”合一,自夏王朝以来,中国就建立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形成了一个具有民族特色的立法、审判、监督、弹劾等法政体制。但是关于法政体制——司法与行政合一制度的提法,则是近几年来西华师范大学龙显昭先生率先提出的,龙显昭先生关于“法”“政”合一制度论述的特色之一,就是重视风闻监察在封建法政体制下的重要作用。但对风闻监察制度缺乏专门性研究。
在此之前,一些论着对风闻监察的运作、特点等问题有过涉及和探讨,如:张晋藩、王超的《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彭勃、龚飞的《中国监察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邱永明的《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韩国磐的《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李治安、杜家骥的《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白钢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关文发、于波的《中国监察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邱宝林、李小树的《秦汉魏晋南北朝监察史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吴宗国主编的《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张晋藩主编的《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贾玉英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代表性的论文有:刘志坚的《“风闻弹劾”考》(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5期),晏路的《郭琇弹劾靳辅案中案》(满族研究,2001年第4期),林雅的《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及其得失评析》(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谢元鲁的《论中国古代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经验》(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3期),于鹏翔的《论康熙朝“风闻”的禁与开》(史学集刊,1991年第3期),龙大轩的《唐代的御史推弹制度》(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胡沧泽的《唐代御史台对官吏的弹劾》(福建学刊,1989年第3期),邱永明、朱莲华的《中国古代弹劾制度探析》(上海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王世农的《台谏、舆论与北宋改革的命运》(文史哲,2004年第3期),肖建新的《宋朝的风闻监察述论》(西北师大学报,1998年第2期),季盛清的《宋代台谏合一考述》(杭州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徐斌的《南北朝监察概论》(浙江学刊,1996年第1期),邱永明的《略论魏晋南北朝监察制度之得失》(社会科学,1991年第2期),李传军的《汉魏时期绣衣直指和风闻奏事关系略论》(宜春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陈才训的《汉代歌谣兴盛的原因》(天中学刊,2005年第4期),胡守为的《“举谣言”与东汉吏政》(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等等。
但总的看来,上述研究对风闻监察的探讨还处在一个初级的、无系统状态,还没有挖掘出这种曾在封建法政制度建设中产生过重大影响的监察制度的全部内涵。本文拟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对风闻监察制度的起源、特点、发展流变、运作特点、地位作用等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探讨,意在进一步了解我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特征以及为促进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对为本文写作提供了许多好的素材和参考的学术前辈和同仁,一并表示感谢。
二 风闻监察的特点
风闻监察是封建社会监察百官、纠举不法的一种重要方式,也叫“风闻言事”、“风闻奏事”、“风闻弹人”、“风闻访知”等,即监察人员无须持有真凭实据,只要依传闻便可立案纠劾,且不记揭发人姓名,不重证词和自讼。对风闻监察特点的界定,目前学术界的看法基本一致,如刘志坚认为,风闻监察就是监察官不公开控告人姓名,而对被告官吏进行弹劾的制度(《“风闻弹劾”考》,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5期);王世农认为,风闻监察是只凭道听途说便可奏弹,不一定需要事实依据,言官对言事后果不负责任的制度(《台鉴、舆论与北宋改革的命运》文史哲,2004年第3期,第108-112页);晏路则认为,风闻监察是将未经过证实的情况或传言上奏皇上,作为考察官吏的参考的制度(《郭琇弹劾靳辅案中案》,满族研究,2001年第4期,第57-61页)。与其他监察制度相比,风闻监察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线索来源的广泛性和案件参与的群体性。一个风闻案件在被立案之前,往往经历了大众渠道的广泛传播,至成熟阶段才为监察机关所掌握,直至侦破。许多历史上的大案要案莫不如是,如清顺治十四(1657)年的丁酉科场案。顺治十四年为丁酉年,该年北闱应试者多达5700余人,而录取名额仅为206名,竞争非常激烈。其中贿买关节、广受贿赂、分赃不均、相互倾轧者自不在少数。放榜后,有蒋姓、张姓两考生名落孙山,于是草拟匿名揭贴,把考官舞弊的阴私广为散发,整个京城闹得满城风雨,被科道官任克溥奏以风闻:
乡会大典,慎选考官,无非欲矢公矢慎,登进真才。北闱榜放后,途谣巷议,啧有烦言。臣闻中试举人陆其贤,用银三千两,同科臣陆贻吉,送考官李振邺、张我朴,贿买得中。……
对吏治早已不满的顺治帝览奏龙颜大怒,立即谕令吏部、都察院按图索骥,瓜蔓相寻,将案中诸犯一一捉拿,案中几名主犯被视同谋反大逆,株连亲族,成为有清二百余年间惨烈的科场大案。
2.风闻案件真实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风闻案件来自风闻而非监察官员所亲历,在谣传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添枝加叶或以讹传讹而导致真相被掩盖的情况;二是案件本身就是空穴来风,是某些别有用心者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制造的莫须有。历史上利用“风闻”大行党同伐异、打击报复之事的案例是很多的,如武则天时期,御史中丞来俊臣与同党编制了一套“告密罗织经”,教唆其党徒“网罗无辜,织成反状”,致使“诸方告密,囚累百千辈”,被谄入狱者“非死不出”,后经查究,“百无一实”。(陈子昂《陈子昂集》卷9,中华书局,1960年版)三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监察者不负责任,办案草率,把谣言混同于风闻案件。这个因素是造成风闻案件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历史上把谣传混同于风闻案件的事例很多,着名的如发生于清同治年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此案为我国历史上着名悬案之一。知县刘锡彤听信街巷传闻葛品连(小白菜丈夫)之死系杨乃武与小白菜因奸下毒的猜测而胡乱断案,不作调查,草菅人命,致成冤案。此案不但惊动了同治帝,还惊动了两宫皇太后,影响之大,堪称旷古。
3.风闻监察对作奸犯科者的震撼力。《通典·职官典》云:“御史为风霜之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也。”而且御史“风闻言事”的职权和监察对象十分广泛,“肃正朝仪,纠弹不法,鞫审重狱,监察军旅”无所不包,“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被弹纠者一旦被奏以“风闻”,轻则夺薪贬职,重则丢官杀头。如雍正十一年的俞鸿图“私卖秀才”案,乾隆二十二年的蒋洲侵亏勒派案,乾隆四十五年的李侍尧贪污纳贿案,乾隆四十七年的国泰、于易简贪勒亏空案等等。犯事者的下场都是极其惨烈的。
4.风闻监察效力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受制于以下三个因素:首先是最高统治者,包括皇帝自身素养程度、对弹劾者的赏识程度、与被弹劾者的关系程度,甚至特定时间特定场合心情的好坏程度等,这是由封建专制统治的性质决定了的。其次是监察者本身的素养。监察官是治官之官,当风霜之任,位尊权重,“所言公,则国家受其益;所言私,则国家受其害”,(《皇朝掌故汇编·官职》)故历代统治者都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册府元龟·宪官部》说:“夫宪官之职,大则佐三公统理之业以宣导风化,小则正百官纪纲以纠察是非,故汉魏以还,事任尤重,至于选用,必举贤才。”如《随书·李谔传》记载:考功郎李谔“性公方,明达事务,为时论所推”升为治书侍御史。又,宋仁宗皇佑三年(1051),仁宗下令“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体之人,以革浇薄之弊”。(《宋会要·职官》17之11)综观历代监察官选用标准主要有三条:一是必须要有刚正不阿的品质;二是必须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治绩,特别是地方官工作的经验;三是必须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参见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此外,历代对监察官的考核也是非常严格的,出台了一些专门的监察法规,如汉代的《刺史六条》,唐代的《四善二十七最》,宋代的《监司互监法》,金代的《监察御史黜陟格》,元代的《宪台格例》和《行台体察例》,明代的《宪纲条例》,清代的《钦定台规》等等,这些法规对监察官的选任、考课、奖惩以及有关纪律等内容都有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且有的朝代还明文规定了对风闻监察官“弹事不实”者严加惩处,如唐律不仅规定“诸诬告者,各反坐。即纠弹之官,挟私弹事不实者,亦如之”,而且还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及“教令人告事虚”等都要处以刑罚。这样不但保证了监察人员的素质、监察活动的方向和准则,同时也把风闻监察活动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监察效率。再次是当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吏治的好坏程度。整个社会政治环境的好坏也会影响到风闻监察作用的发挥,一般来说,在君明臣贤、吏治清明时代,监察官能较好地履行职责,纠弹不法,振肃纲纪,风闻监察就能促进整个政治制度的完善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反之亦然。如明代中期以后,整个社会腐败恶化,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激化,党争激烈,《明史》说:“世宗之季,门户渐开,居言路者各有所主。”有的监察官认贼作父,为虎作伥,兴风作浪,甘当党争工具,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
三 风闻监察的起源、发展及各阶段的特色
关于风闻监察制度的起源,从上古传说时期到秦汉时间段,笔者在《“风闻”源流考》(求索,2008年第1期)一文中作过专门论述,故不累述。
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是风闻监察制度的成型期,其突出表现是风闻监察的权力集中于专司监察的御史;监察机构独立且实行垂直管理,直接听命于皇帝;有较完善的法律保障监察效力的发挥;有较完善的监察人员选拔与考核机制;监察范围涵盖全国;监察职能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礼仪等多种领域等等。
东晋初,王导当政,积极鼓励八部“采听风闻”,各言二千石官长得失。梁武帝天监元年(502)明确授权御史官可以风闻言事,“今端右可以风闻言事,依元熙旧制”。(《梁书·武帝纪中》)而且根据规定,即使弹劾有误,御史也不负任何责任。而南朝更是采取积极举措,鼓励御史风闻言事:
1.提高御史权威,据《陈书·徐陵传》载:陈文帝时,御史中丞不畏权势弹劾文帝之弟安成王,徐陵“引奏案而入”,文帝“为敛容正坐”,而安成王“仰视世祖(文帝),流汗失色”。御史权威产生的威慑作用,使“百僚莫不惮之”。
2.监察官失职要受惩罚,对于不敢纠举弹劾违法官吏的御史,要以失职论处。据《南齐书·陆澄传》记载,御史中丞王准、傅隆、何勖、萧惠开、张永结等都是由于不纠失职而被罢免的。
3.皇帝支持奖励御史弹劾。据《梁书·张缅传》载,大通元年(527),张缅迁御史中丞,“推绳无所顾望,号为劲直”,豪右惮之。梁武帝为此特加旌赏,“乃遣书工图其形于台省,以励当官”。
北朝基本上沿用南朝的风闻监察体制。如北魏孝明帝时御史高道穆曾在奏疏中畅言:
窃见御史出使,悉受风闻,虽时获罪人,亦不无枉滥。何者?得尧之罚,不能不怨。守令为政,容有爱憎,奸猾之徒,恒思报恶,多有妄造无名,共相诬谤。御史一经检究,耻于不成,杖木之下,以虚为实。无罪不能自雪者,岂可胜道哉!臣虽愚短,守不假器,绣衣所指,冀以清肃。若仍更踵前失,或伤善人,则尸禄之责,无所逃罪。……(李延寿《北史》列传之38)
隋唐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已趋完备。唐代监察系统除保留了此前的御史台外,还设有谏官组织,使行政监察的范围和效力进一步扩展:一方面,御史台纠举百官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谏官组织规谏皇帝,匡正政府的不当政策。而这一时期,御史风闻弹事制度也曾一度受到统治者的认可。
故事,御史台无受词讼之例。有词状在门,御史采有可弹者,即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其后御史疾恶公方者少,递相推倚,通状人颇壅滞。至开元十四年,始定受事御史,人知一日劾状,遂题告事人名。乖自古风闻之义。至今不改。(《唐会要》卷60《御史台上》)
从唐玄宗年间政府对风闻弹人制度的调整来看,开元之前的风闻监察亦非采纳一切毫无根据的道听途说,而是对检举人所提供的揭发材料进行考量后择其可弹者而奏之,是较可信的监察操作。使用“风闻”一词,不过是为了保护检举人。但这一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风闻消息的来源逐渐萎缩。因为需要提供检举者姓名,并对材料进行辨验,使得自此之后上告者减少,告词渐竭,“罕有风闻弹奏之事”(《通典·御史台》卷24)。
宋承唐制,监察系统不断完善,且出现台谏合一趋势:御史兼言事、谏正,谏官可弹劾、纠举(参阅李爱民《宋代言谏制度述论》,郑州工业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故而宋代风闻奏事的影响和范围超过了前代。较之于唐,宋代风闻监察更加自由,既不问其所来,亦不必责其实,且不白台长。但同时,又设置诸多制约,防止台谏官员无中生有,捏造诽谤(参阅肖建新《宋朝的风闻监察述论》,西北师大学报,1998年第2期)。也正是由于此宋代政治事件都受到了风闻舆论的严重干扰,影响到其政治生命(参阅王世农《台谏、舆论与北宋改革的命运》,文史哲,2004年第3期)。
元明清时期,君主专制强化,监察制度亦充分发展,而风闻监察制度却逐步衰落。明代统治者允许科道官员风闻言事,但弹劾效果取自圣意:“我祖宗之制,设立科道,许其风闻言事,或是或不是,尚有执政诸臣酌量。可否,取自上裁。”(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8《都察院》)同时,政府对监察官员风闻弹事亦要求切实可靠,禁止道听途说。但从实际效果看,明代中期以后,科道监察官及风闻监察均沦为朝臣党争的工具。清初统治者有鉴于此,曾禁止风闻奏事。至康熙朝,统治者对风闻奏事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变化。康熙亲政初期,禁止官员风闻弹劾,实则明禁暗许。为劝导言官恪尽职守,畅通言路,康熙曾多次下诏求言。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风闻奏弹之例被重启:“向者,原有风闻纠弹之例,辅政大臣停止。今再行此例,贪官似有儆惧。若有挟仇参劾者,审明果系挟仇,自有反座之典在。”(《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131,第25页)在此后的政治实践中,清政府不断对风闻监察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避免其负面效应,使其真正发挥了纠举不法的作用(参阅于鹏翔《论康熙朝“风闻”的禁与开》,史学集刊,1991年第3期)。
自魏晋南北朝风闻监察体制确立以来,至清朝灭亡,风闻监察制度的基本体系没有太大的变化(风闻监察是整个监察系统的一部分,故其组织机构、相关法律法规、人员选拔、监察职能等都是附同于监察制度,学术界有大量的论着对其进行过详尽阐述,故不累述)。其中可注意的是,各统治者为稳定其统治秩序,抱着不同的目的,使风闻监察时开时禁,故风闻监察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也时大时小。
四 风闻监察的具体运作
风闻监察自萌芽到成熟,自传说时期的歌谣到战国时期的诽谤、再到秦汉时期的谣言、直至东晋时期明确成文为风闻言事,这是一个一脉相承的完整发展过程。不管“风闻”在每阶段的名称如何变化,也不管风闻监察在各历史时期的作用大小的如何,它的运作方式和过程都是大致相同的:监察官(也有其他官员)获取“风闻”→调查取证→交付司法机关核实“风闻”→审理“风闻”→结案,其中的关键是调查取证环节,否则,“风闻监察”就变成了听信谣言。下面以乾隆二十二年(1757)的蒋洲侵亏勒派案为例,透析“风闻监察”的具体过程以及它在封建法政体制下所产生的重大影响。
蒋洲为山西布政使,执掌全省财政大权,期间,滥用库银,逢迎结纳,大肆挥霍,造成巨万库银亏空。赴新任时把亏空银两分摊给山西全省各府州县属员,不足部分由侵卖木植补充,被新任巡抚塔永宁奏以风闻:
“臣由陕西起程赴任途次即闻得升任布政使蒋洲亏空库项,……后细加体访,……始知蒋洲实在亏空库银二万余两。”
乾隆帝即着刑部尚书刘统勋查办此案。经多方查证,蒋洲亏缺一万二千两白银,透支养廉银三千余两,侵吞工程银二千余两,又勒令全省属员,强派代为帮补库亏,罪证昭然。乾隆览奏后,大为震怒,认为“吏治至此,尚不为之彻底清理,大加整饬,何以肃官方而清帑项”,因此谕令严行查办,不得稍存姑息。处理结果,主犯蒋洲、杨龙文被处死,与蒋案有牵连的原山西巡抚明德被革职,按察使托穆齐图、庄有信等地方官也分别受到革职、降级的处分。
这是一个标准的“风闻监察”成功案例,先是巡抚塔永宁根据“风闻”得悉“山西布政使蒋洲亏空库项”,乾隆帝随即着刑部尚书刘统勋查办此案,经查证,蒋洲亏空库银是实,谕令将其主犯蒋洲、杨龙文处死,与蒋案有牵连的一些官员也分别受到革职、降级的处分。
在清代,许多大案要案都是通过“风闻监察”的方式破获的,如雍正十一年的俞鸿图“私卖秀才”案,乾隆二十二年的蒋洲侵亏勒派案,乾隆四十五年的李侍尧贪污纳贿案,乾隆四十七年的国泰、于易简贪勒亏空案,等等,都是历史上有名的“风闻弹奏”的成功案例。“风闻监察”成功的与否,与皇帝的重视程度和办案人员素质的高下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各个时代特别是明代中后期,由于皇帝昏聩,吏治腐败,许多官员为一己之私利或敷衍塞责,或草菅人命,对所采“风闻”不作认真细致的调查,而是轻信流言,或主观臆断,把谣言当“风闻”,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着名的当属清同治年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此案为清末四大奇案之一。
杨乃武,浙江省余杭县人氏。小白菜与杨乃武是邻居,结婚后,租住于杨乃武家。由于其夫葛品连在豆腐店帮工,早出晚归,有时还在店中留宿,小白菜得以有大量时间与杨乃武交往。致使葛品连疑虑重重,其继母沈喻氏把葛品连的怀疑向邻居们四处宣扬,中间不断添油加醋,街坊邻居都知道了杨乃武与小白菜有奸情。一年后,小白菜夫妇因房租原因搬出了杨家。次年十二月十九日,葛品连因身体不适回家,申时便死了。葛品连死后的第二天晚上,尸体的口鼻内竟流出血水,葛的义母便怀疑葛是中毒而死,便与沈喻氏等亲友商议报官验尸。
余杭知县刘锡彤,时已年近七十,也听闻了关于杨乃武与小白菜有奸情的传闻以及街坊邻居关于葛品连之死乃杨乃武与小白菜因奸谋毒所致的猜测。后经仵作勘验,葛品连似是生烟土中毒致死,但刘锡彤惑于传言,将小白菜带回县衙严刑拷打。重刑之下,小白菜作了与杨乃武因奸毒夫的供述。杨乃武、小白菜二人及全案卷宗解至杭州府后,杭州知府又通过浙江巡抚向朝廷具题,革去杨乃武举人身份。当时的同治皇帝作出“杨乃武革去举人,其因奸谋死本夫情由,着该府审拟”的批文。大刑之下,杨乃武屈打成招。同时,刘锡彤又想方设法取得伪证。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六日,杭州府作出判决,以因奸杀夫罪处小白菜凌迟之刑,以授意谋害他人亲夫处杨乃武斩立决。
杨乃武在狱中写了自己被屈打成招的申诉材料,在同乡京官的帮助下,申诉材料递到了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甚至还登载在《申报》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两宫太后的批示下,同治帝着令刑部再审,案情真相终于大白,光绪二年十二月九日,刑部在北京海会寺再次开棺验尸,验得葛品连确系无毒而死。光绪三年二月十六日,刑部向两宫皇太后和光绪帝上奏了审理结果。同日,谕旨下,浙江巡抚杨昌浚、浙江学政胡瑞澜、杭州知府陈鲁、宁波知府边葆诚、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世潼、郑锡滜等均被革职,其中余杭知县刘锡彤革职后发往黑龙江赎罪,其余人等或杖或流。至此,这场历时三年、惊动了两宫皇太后、影响全国的奇案才告审结。
这是一个典型的把谣言当风闻的案例,中间关键点就是“调查取证”环节失实,如果余杭知县能不为流言所惑而对案件认真勘察,如果这些基层官吏能以对生命负责的态度严格按司法程序办案,如果案件没有得到两宫皇太后的关注,太多的如果折射的是影响风闻言事正常运作的大量非客观因素,反映的是人治环境下风闻言事制度保障的脆弱和无奈。
从中国古代风闻监察运作的实践来看,风闻监察并非毫无根据,或以道听途说为绝对依据,而是以此为线索追查事实,在核实明晰后再行奏劾。正是出于对风闻监察仅凭风闻而滥奏的担忧,自北魏以来的历代统治者在允许风闻弹人的同时,也积极落实各项限制性政策,确保风闻监察的健康运作。因此,风闻监察的积极功用是不可否认的。
首先,风闻监察制度扩大了监察官员获取举报信息的来源。如前所述,在中国古代政治传统中早有观风采谣以资王政的内容。在封建时代,受到传统价值观影响的普通民众对政府官员往往持不信任态度,因此寄希望于民众自发前往政府提供监察情报的可行性不大。封建政府亦希望以儒家思想将诸多纷争化解于基层,并以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道德法则教化民众,消弭法律纷争,即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法律争端用道德约束的办法加以解决,从而弥补行政官员因轻视法家思想而导致的法律技术方面的欠缺,节约行政成本。在这一文化背景下,只有统治阶层主动深入民众,以亲民姿态收集各种原生态的、未经雕琢的风谣,才能有效搜集到真正反映官员政治行为的资料。
其次,风闻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检举者和监察官员,为言官尽职尽责免除后顾之忧。如果依照普通监察制度的运作方式,要求监察官员以正式的书面方式向朝廷提供弹劾文本,言之有据且应言之凿凿。这种监察方式固然符合法理,但操作成本较高。它要求官员首先应做好思想准备,一旦纠举失败,必然面临种种难测的结果。在弹劾之前,应当搜集切实可靠的证据,但在君主专制时代,那些以逢迎上意邀宠的奸佞之徒往往使用各种手段销毁证据或推脱罪责,令监察官员难以捕捉直接证据。推行风闻监察,可以有效地保护纠举者,这对于那些上告无门且担心打击报复的庶民十分有利,对有心惩奸除恶但同样忧心自身安危的监察官员同样起到了保护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风闻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中的一项具体制度,确有其缺憾所在。
首先,风闻监察制度中监察官员是否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视具体情况而定。监察官员是否愿意认真听取坊间风谣,并尽心考察,主要依靠的是官员个人德行。在搜集到风谣或百姓词状后,是否愿意不计个人安危,认真核实细节,据实上告,同样有赖于官德。而那些自甘堕落的监察官员往往曲膝逢迎,故意隐瞒那些不利于本利益集团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