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之一:已满75岁老人免除死刑体现社会进步
严以新委员说,这已经是刑法的第八次修改了,表明我国刑法的修改与时俱进。关于对75岁老人不适用死刑的条款我是赞成的。因为76.1%的国家已经基本免除了死刑,我国现在的死刑也将减少13种,这是很大的进步。对已满75岁的老年人免除死刑,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姜兴长委员不但赞同“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同时还建议对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再适当放宽。他说,草案的规定是积极的,能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精神,能更加促进社会和谐,但似乎还是严厉了一些。建议规定“年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姜兴长说,因为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多年来,年满70周岁的人,法院一般也不执行死刑。所以,这次修改可以考虑再前进一步,规定对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样的立法对社会和谐稳定比较有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参阅资料显示,蒙古、墨西哥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规定6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台湾地区规定对80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盗窃罪等13个死刑罪名
意见之二:75岁免死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王云龙委员认为“75岁免死”的条款不妥。王云龙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一条已经提出,“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处理就已经很宽大了,已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桂平认为不应当规定“75岁免死”条款。她说,这样的条款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老年人犯罪会大大增多。可能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老年人如果实施了如爆炸、凶杀等恶性犯罪,司法机关面对民愤将无法处理。立法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顾及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
意见之三:建议对条款进行修改以便留有余地
也有一些委员建议对“75岁免死”条款进行修改。林强委员表示,草案第一条已经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如果是故意犯罪的话“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过失犯罪的话“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这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林强建议把“75岁免死”条款修改为:“犯罪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故意杀人的除外。”
林强说,从法律的尊严和立法的角度讲,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对故意杀人罪,还是要适用死刑,如果已满75岁的老年人不是犯故意杀人罪的,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不适用死刑。
列席会议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也建议将条款修改为“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他说,加上“一般”二字,保留一些判处死刑的余地,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便使人们感受到国家法律的威慑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提供的参阅资料显示,《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9年通过的《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倡导和要求成员国应该在刑法中规定可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最高年龄,超过这一年龄不得判处和执行死刑。